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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260582亿元 比上年增长5.2%

国家统计局网站 2024-03-01 10:03:54

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,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。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,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,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,完整、准确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,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,全面深化改革开放,加大宏观调控力度,着力扩大内需、优化结构、提振信心、防范化解风险,国民经济回升向好,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,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,科技创新实现新的突破,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,安全发展基础巩固夯实,民生保障有力有效,社会大局和谐稳定,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。

初步核算,全年国内生产总值[2]1260582亿元,比上年增长5.2%。其中,第一产业增加值89755亿元,比上年增长4.1%;第二产业增加值482589亿元,增长4.7%;第三产业增加值688238亿元,增长5.8%。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7.1%,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8.3%,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4.6%。最终消费支出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4.3个百分点,资本形成总额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.5个百分点,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向下拉动国内生产总值0.6个百分点。分季度看,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4.5%,二季度增长6.3%,三季度增长4.9%,四季度增长5.2%。全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9358元,比上年增长5.4%。国民总收入[3]1251297亿元,比上年增长5.6%。全员劳动生产率[4]为161615元/人,比上年提高5.7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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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末全国人口[5]140967万人,比上年末减少208万人,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3267万人。全年出生人口902万人,出生率为6.39‰;死亡人口1110万人,死亡率为7.87‰;自然增长率为-1.48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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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4041万人,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7032万人,占全国就业人员比重为63.5%。全年城镇新增就业[7]1244万人,比上年多增38万人。全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.2%。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.1%。全国农民工[8]总量29753万人,比上年增长0.6%。其中,外出农民工17658万人,增长2.7%;本地农民工12095万人,下降2.2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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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0.2%。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3.0%。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3.6%。农产品生产者价格[9]下降2.3%。12月份,70个大中城市中,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的城市个数为20个,持平的为2个,下降的为48个;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的城市个数为1个,下降的为69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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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末国家外汇储备32380亿美元,比上年末增加1103亿美元。全年人民币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7.0467元人民币,比上年贬值4.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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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动能成长壮大。全年规模以上工业[11]中,装备制造业[12]增加值比上年增长6.8%,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为33.6%;高技术制造业[13]增加值增长2.7%,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为15.7%。新能源汽车产量944.3万辆,比上年增长30.3%;太阳能电池(光伏电池)产量5.4亿千瓦,增长54.0%;服务机器人产量783.3万套,增长23.3%;3D打印设备产量278.9万台,增长36.2%。规模以上服务业[14]中,战略性新兴服务业[15]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7.7%。高技术产业投资[16]比上年增长10.3%,制造业技术改造投资[17]增长3.8%。电子商务交易额[18]468273亿元,比上年增长9.4%。网上零售额[19]154264亿元,比上年增长11.0%。全年新设经营主体3273万户,日均新设企业2.7万户。

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步伐稳健。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.16%,比上年末提高0.94个百分点。分区域看[20],全年东部地区生产总值652084亿元,比上年增长5.4%;中部地区生产总值269898亿元,增长4.9%;西部地区生产总值269325亿元,增长5.5%;东北地区生产总值59624亿元,增长4.8%。全年京津冀地区生产总值104442亿元,比上年增长5.1%;长江经济带地区生产总值584274亿元,增长5.5%;长江三角洲地区生产总值305045亿元,增长5.7%。粤港澳大湾区建设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深入推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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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推进。全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[21]与上年持平。水电、核电、风电、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量31906亿千瓦时,比上年增长7.8%。在监测的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,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占59.9%,未达标的城市占40.1%。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,水质优良(Ⅰ~Ⅲ类)断面比例为89.4%,Ⅳ类断面比例为8.4%,Ⅴ类断面比例为1.5%,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.7%。

责编:王然、董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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